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属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河南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的批示要求和省、市两级火灾防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XX省消防救援总队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X〔2021〕XX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质量集中抽查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本次抽查检验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由市局执法稽查科牵头,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和抽检机构具体实施抽检,抽样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经营网点经营的消防产品进行集中抽样检验,于8月10日以前完成抽样。
二、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对全市辖区内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全部抽样,对全市辖区的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商户)抽取样品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30%,总抽取样品数原则上不超过90个批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三、 检验依据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执行标准 |
消防器材 | 室内消火栓 | 外观质量 | 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 |
基本尺寸与公差 | |||
手轮 | |||
螺纹 | |||
阀杆升降性能 | |||
旋转性能 | |||
开启高度 | |||
强度 | |||
密封性能 | |||
室外消火栓 | 结构 | GB 4452-2011《室外消火栓》 | |
外观质量 | |||
开启高度 | |||
进水口连接尺寸 | |||
手提式灭火器 | 灭火器总质量 |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 |
灭火器充装总量误差 | |||
20℃±5℃喷射性能 | |||
筒体水压试验 | |||
筒体爆破试验 | |||
最小壁厚 | |||
充装口内径 | |||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要求 | |||
灭火器开启结构 | |||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要求 | |||
筒体底部结构要求 | |||
灭火器提把和压把 | |||
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 | |||
消防水带 | 外观质量 | GB 6246-2011《消防水带》 | |
内径 | |||
长度 | |||
试验压力 | |||
最小爆破压力 | |||
单位长度质量 | |||
湿水带渗水量 | |||
附着强度 | |||
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性能 | |||
消火栓箱 | 消火栓箱内消防器材的配置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 | |
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 |||
材料 | |||
箱门 | |||
消防水带安置 | |||
连接性能 | |||
室内消火栓 | |||
消防接口 | |||
消防水带 | |||
消防水枪 | |||
消防软管卷盘 | |||
接线端子 | |||
消防水枪 | 密封件 | GB 8181-2005《消防水枪》 | |
螺纹 | |||
表面质量 | |||
密封性能 | |||
耐水压强度 | |||
耐高温试验 | |||
耐低温试验 | |||
抗跌落性能 |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分类 |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
重复转换性能 | |||
电压波动性能 | |||
转换电压性能 | |||
绝缘性能 | |||
耐压性能 | |||
结构 | |||
接地电阻试验 | |||
应急工作时间 | |||
消防接口 | 基本尺寸 |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 |
外观质量 | |||
抗跌落性能 | |||
密封性能 | |||
水压性能 | |||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结构 |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
佩戴质量 | |||
金属材料表面质量 | |||
橡胶材料老化性能 | |||
灭火毯 | 外观与结构 | XF 1205-2014《灭火毯》 | |
尺寸 | |||
质量 | |||
操作性能 | |||
防火卷帘 | 外观质量 | GB 14102-2005《防火卷帘》 | |
零部件尺寸公差 | |||
帘板 | |||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 | |||
座板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四、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五、检验报告的出具及后续处理工作
承检机构应依据本通知和有关标准,对抽检总体质量进行判定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检验报告》。无论是否合格,《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
(一)抽检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本次抽检样本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
(二)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出具监督总体不合格的结论。《检验报告》出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扫描件上传至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科邮箱。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抽查检验承检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对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数据负责,不得瞒报、漏报、误报,同时注意对检测数据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对于瞒报、漏报或泄露检测数据信息的,一经发现即列入黑名单,委托方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同时将该情况通报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二)抽样时,由执法人员、承检单位共同在被抽检人处随机抽取。用于检验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专用封条,备份封存样品由承检单位负责保管。抽样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执法人员、承检单位工作人员和被抽检人在抽样工作单和封条上签字确认。
(三)承检单位完成抽检工作后,2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本次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寄出《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四)本次抽样检验中,被抽检人或相关生产厂家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若对本次抽检结果有异议,向市市场监管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认可初检结果。其提出的一般性问题,由承检单位负责进行技术答复;提出复检要求的,需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方可进行。
(五)复检单位作出复检结果后,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检人、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寄出复检《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等全部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最终确定的商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及本次抽检质量分析报告。
(六)本次抽检工作结束后,市局将适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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